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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5-03-17 11:15:34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自住住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简明问答

(一)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金华市辖区内的二手自住住房且名下无按月提取业务,同时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

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频次?

答: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提取申请。申请人已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同套住房还可以按购房提取吗?

答: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同套住房同一年度(指自然年度)内不可再按购房原因提取。

(五)申请人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申请人、出卖人携带身份证件、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至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需申请人及出卖人现场签字确认,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六)申请人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什么时候发起转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能划转至申请人本人账户吗?

答: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确认申请人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自动发起转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划转至申请人本人账户,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收款信息、提取金额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七)如果拟购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的,如何撤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审核登记?

答:申请人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公积金中心盖章确认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表格一式三份,申请人、出卖人、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如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撤销手续,需将其余两份交回公积金中心),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

(八)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内容是否按已有政策执行?

答:是的。本政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九)本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从2025年3月14日开始施行。

三、政策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9-8231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