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17 11:08:33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房资金压力,现就购二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具体操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在本市内购买二手住房,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且已备案; (二)申请人名下无按月提取业务。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每套住房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二)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拟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住房首付款承诺书》(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给出卖人,并与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申请人和出卖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预提住房公积金手续。 (三)公积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根据《承诺书》约定的提取金额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锁定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预提取金额并在《承诺书》公积金中心提取受理回执处盖章。 (四)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确认申请人完成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按《承诺书》约定的收款信息,将锁定的申请人预提取金额划转至出卖人收款账户。 五、其他规定 (一)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二手房首付款业务需申请人及出卖人现场签字确认,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二)申请人已申请并成功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如发生首付款金额变动不可补提。同一自然年度内公积金中心不再受理申请人该套房屋的购房提取业务。 (三)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锁定期间,不再受理申请人其他提取业务。如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查封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本次业务自行终止,首付款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四)拟购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情形的,申请人可凭已解除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经公积金中心盖章确认的《承诺书》,到公积金中心申请撤销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核登记。 (五)本通知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