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06-02 14:07:47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结合我市稳增长等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特制定《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内容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可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无房职工租房提取力度,每户家庭最高提取额从原来的每年24000元提高到每年30000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2022年6月2日印发,自2022年6月2日起执行。 四、解读单位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0579-823163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