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 10:55:46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管委〔2022〕6号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和《省建设厅 财政厅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浙建金监发〔2022〕61号),结合我市稳增长等有关实施方案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在2022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职工,2022年12月31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可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无房职工租房提取力度,每户家庭最高提取额从原来的每年24000元提高到每年30000元。 四、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后续政策储备,确保正常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同时,加强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 五、及时发布住房公积金业务调整公告及业务办理指南,让社会各界充分知晓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政策实施范围及办理方式,及时解答有关咨询疑问。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发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将本地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情况从印发之日起按规定定期上报。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