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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03-23 16:36:08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纾解企业困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25号)要求,特制定《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开。

    二、主要内容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决议书,可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或停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参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隔离观察人员等无法正常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计罚息;期间发生的公积金贷款逾期记录,不计入公积金信用体系。

   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在疫情期间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可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前办理。无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最高提取额由原来的每年20000元提高到24000元。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323日起执行。

    四、解读单位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处,0579-82316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