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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2025-01-27 15:15:34     来源: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因你单位录用张飞、饶锡梅后在2022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未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我中心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于 2024年7月11日对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作出金公积金责字【2024】6号《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为职工张飞、饶锡梅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23750元整。而你单位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现告知你单位如下事项:

一、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前述期限内向我中心提出。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我中心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雪颖,联系电话:82225036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临江东路1100号婺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公积金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