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关闭窗口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4-03-18 16:41:49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作用,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支持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操作细则(试行)》。

二、主要内容简明问答

(一)本细则的适用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购买金华市辖区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且所购楼盘已向公积金中心备案,同时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情形。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额度?

答: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品房认购协议》的首付款金额。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提取频次?

答: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提取申请。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同套住房

还可以按购房提取吗?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同套住房同一年度(指自然年度)内不可再按购房原因提取。

(五)申请人应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携带申请人身份证件、《商品房认购协议》、定金收据及转账凭证、《承诺书》至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是否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答: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应留足符合贷款规定的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该套住房的提取总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合计不超过房屋总价。

(七)申请人办理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后,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能划转至申请人本人账户吗?

答: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能划转至申请人本人账户。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现售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款账户。

(八)如果发生退房行为,如何办理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答:申请人若发生退房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全额退还申请人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至公积金中心指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什么情形下需要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在住房公积金划转后15个工作日内签订且备案的,或者存在合同、购房交易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情形的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本政策中未涉及的内容是否按已有政策执行?

答:是的。本政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政策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从2024年3月18日开始施行。

三、政策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79-82316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