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8-12 16:57:00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管委〔2022〕8号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现将《金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金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群体,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金华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条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受托银行延伸服务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 每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办理账户转移、合并手续。 第四章 缴存管理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为本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的两倍。缴存比例在5%-12%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采取委托收款按月汇缴方式,但不得办理补缴。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或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还清的,不允许停缴。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无故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连续停缴3个月将自动封存其个人账户;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个人账户启封后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且转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缴存年龄上限的,应及时办理封存手续;未办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可封存其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和贷后管理等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贷款政策按照《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文件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金管委〔2010〕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