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改善住房条件,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行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申请贷款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无欠缴、停缴); 2、申请时家庭无公积金贷款; 3、用于购建金华市范围内的自住住房; 4、包括本次购建的住房,家庭现有住房不超过二套; 5、贷款申请人及配偶无两次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记录(含异地公积金贷款); 6、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贷款申请人和配偶近24个月内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含)以上贷款和信用卡逾期记录; 7、购买预售在建商品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24个月(含)内,所购住房的房屋主体已结顶,且已支付规定比例首付款;建造、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之日起12个月(含)内;大修住房,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之日起12个月内; 8、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抵押,或有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售房单位作保证担保; 9、颁发所购建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含)内; 10、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间或提前还清住房贷款三个月内。 (二)贷款额度 1、 购买市区二环路以内的住宅,首套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70%;二套住宅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40%;用其他房屋设置抵押,同时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最高贷款额分别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4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0万元;且不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各自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 2、 购买市区二环路以外的住宅,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用其他房屋设置抵押,同时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50%。最高贷款额分别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50万元,职工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25万元;且不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各自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60%。 (三)贷款期限、利率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 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在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四)贷款偿还 还贷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扣款日为每月十五日。 (五)贷款业务须知 1、购商品房[期房保证]提供以下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1 | | 2 | 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 1 | 提供金华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金华银行的I类账户 | 3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4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5 |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有效期1个月) | 6 |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2 | 已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 7 | 已交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 | ①购买市区二环路以外的住房,首付款20%。 ②购买市区二环路以内的首套、二套住房,首付款分别为30%、60%。 | 8 | 《借款保证合同》原件 | 3 | 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的售房单位出具 | 9 | 《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1 | | 10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 |
2、购二手房、商品房现房提供以下材料 编号 | 材 料 名 称 | 份数 | 备 注 | 1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1 | | 2 | 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 1 | 提供金华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金华银行的I类账户 | 3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4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5 |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记录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有效期1个月) | 6 |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 | | 7 | 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1 | | 8 | 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 9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 |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以下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1 | | 2 | 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 1 | 提供金华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金华银行的I类账户 | 3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4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5 |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有效期1个月)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建房地址在村镇的,提供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 7 | 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 8 | 抵押房屋《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 2 | ⒈由产权人自选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⒉新购房办证三年内可提供契证(契税发票)不需评估;⒊所建房已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作抵押的不需评估 | 9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 |
4、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先还清银行贷款]提供以下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1 | | 2 | 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 1 | 提供金华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金华银行的I类账户 | 3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4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5 |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有效期1个月) | 6 |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2 | 二手房需提供契证(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 7 | 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 | | 8 | 申请时已偿还贷款明细(最近一年记录)和一次性提前还贷凭证原件 | 1 | | 9 | 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 10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 |
5、拆迁安置房[其他房产证抵押]提供以下材料 编号 | 材料名称 | 份数 | 备注 | 1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 1 | | 2 | 借款人贷款银行的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 | 1 | 提供金华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金华银行的I类账户 | 3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4 |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无法获得共享信息的或无法通过部门核验的需提供。 | 5 | 家庭成员现有情况查询记录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有效期1个月) | 6 | 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 | | 7 | 拆迁异地安置协议或产权调换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1 | | 8 | 拆迁异地安置建房规划红线图或放样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 1 | 拆迁异地安置建房的提供 | 9 | 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抵押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1 | | 10 | 抵押房屋《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 2 | ⒈由产权人自选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⒉新购房办证三年内可提供契证(契税发票)不需评估 | 11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1 | 金华市外缴存公积金需要提供 |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6月 1 日起施行。 四、注意事项 ※ 所购住房必须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 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时间超过3个月后,再向银行申请办理的住房贷款,不能办理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 已故产权人、未成年人和集体土地房屋不能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物。 ※ 已经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能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解读单位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823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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