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8-06-25 08:52:15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管委〔2018〕6号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高层次人才安居相关政策的通知 》(建金监发〔2018〕163号)要求,现将落实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层次人才租赁普通自住住房的,允许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二、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首付; 三、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没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可每年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四、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申贷缴存时限可缩短为1个月,贷款额度可按当地家庭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50%确定; 五、贷款发放需要轮候的地方,优先保证高层次人才的公积金贷款发放; 六、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深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简材料、优流程、推网办,切实方便高层次人才和其他群众办事。 七、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