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6 17:34:00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市金〔2017〕56号
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和《全省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住房公积金服务事项主(子)项二级分类目录,决定于2017年8月3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业务,现将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办理部分提前还款申请时,公积金贷款无拖欠本息;
二、借款人每年只能办理一次部分提前还款业务;
三、每次部分提前还款金额不少于10万元(以万元为单位);
四、申请人及配偶各自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可以用于部分提前还款。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