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记录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7-04-10 11:11:31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市金〔2017〕21号 各县(区)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规定(试行)》(浙建〔2014〕10号)有关规定,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市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审核通知如下: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贷款申请人和配偶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3期或累计6期(含)以上贷款和信用卡逾期记录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4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