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2015-09-06 10:45:42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管委〔2015〕10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分中心、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的精神,决定自即日起(以贷款申请受理时间为准),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二套住房,已结清公积金贷款且符合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房价款的20%,贷款比例调整为不高于房价款的80%,贷款最高额度按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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