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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制度的通知

2015-06-29 17:32:51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市金〔2015〕22号

   

各处室,婺城、金东管理部: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体现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的公平性和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性原则,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缓解贷款放贷轮候时间过长的状况。根据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定》(浙建〔2014〕10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决定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超过贷款申请时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

二、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缴存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不足5000元的,暂按5000元计算,以后逐月补足。

三、存贷挂钩个人账户缴存余额作为保底金额,在贷款期间除一次性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外不得提取;超出保底金额以上部分,除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提取外不得用于其它提取。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