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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6-19 09:56:37   来源: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金管委〔2014〕6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已经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于年起施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

 

  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以下称“按月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配偶 (以下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管理中心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已办理金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公积金贷款地与现缴存住房公积金地相同;

㈡尚未还清贷款本息;

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大于管理中心规定的还贷提取保底金额;

㈣贷款期间无连续二期或累计六期及以上逾期还款记录。

三、按月提取金额

申请人每月提取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偿还当月贷款本息额(不含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本息),提取后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应大于还贷提取保底金额。

四、申请材料

㈠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㈡经单位核实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㈢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㈣借款人配偶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原件及复印件;

㈤借款人还款账户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

㈥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增加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委托人单位核实盖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办理程序

㈠申请人携带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到管理中心填报《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申请表》,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㈡管理中心核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及账户储存情况,确定是否符合条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答复申请人;

㈢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准予提取的,申请人与管理中心签订《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协议书》, 管理中心于协议书生效次月开始,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在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5天前转账支付到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节假日顺延)。

六、变更申请

㈠按月提取期间,申请人需变更约定提取或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等情况的,要及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申请,提供变更内容相关材料。

㈡办理变更申请时间为每月后半月。

七、附则

㈠按月提取期间除以下情况外不得再办理其他提取和转外地手续:⒈一次性归还贷款提取;

⒉组合贷款银行部分贷款一年一次还贷提取。

㈡按月提取期间,申请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前,查询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余额,补足不足部分,以确保有足额资金偿还当月贷款本息。

㈢按月提取期间职工因缴存单位变动,须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时,无需职工申请,由管理中心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从职工新的公积金账户内核定支取。

㈣按月提取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停止或暂停办理划转手续:

⒈上月已结清贷款本息的;

⒉上月未归还贷款本息的;

⒊连续三个月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⒋申请人本人上月底止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扣除当月其他提取额及留足保底金额后可提取金额少于一百元的;

⒌累计六期逾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⒍提供的银行还款账户有误或账户变更未及时通知管理中心的。

八、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管理办法》(金管委【201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