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要缴纳公积金吗 ?
2005-06-07 09:27:18 来源:地区管理员 浏览次数:
问:东阳市赵先生来电:我在东阳一家机关单位工作,因为是单位的临时工 , 因此单位没有给我缴纳住房公积金。请问,单位这样的行为合不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应该怎么办?
答: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 , 在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工作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在城镇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前款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合同试用期内的职工和外籍职工。若赵先生是合同工,且已超过试用期, 则单位必须给赵先生缴纳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缴纳,赵先生可以向东阳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书面投诉,管理机构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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